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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邀请加入一带一路经济技术合作中心、《一带一路门户网》、《推进“一带一路”》杂志(月刊)理事会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一带一路门户网”(http://www.attbr.com)是经国家信息产业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审核批准的“一带一路”门户网站。“一带一路门户网”由一带一路经济技术合作中心主管、主办,主要依托政府资源、媒体资源、市场资源、信息资源和社会资本资源优势,突出权威性、体现科学性、强化互动性、展示多样性。“一带一路门户网”主要开展网刊、论坛、经济技术交流、展会等多层次社会活动及公益活动,主要向世界及中国精准提供有关“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时政、经济、文化、商务和商贸等信息服务。 

“一带一路门户网”经过前期的调整、筹备和优化资源,已发展成熟为“一带一路”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为适应国内与国际市场的飞速发展,“一带一路门户网”持续完善和调整版面信息发布内容和发布形式,持续学习、不断创新与天天进步,着力增强并拓展交流合作,努力为地方中心、专业机构、一带一路专题,搭建好沟通和互动的信息平台。

为增加社会各界对助推“一带一路”建设发展的关注,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更好地做好一带一路经济技术合作中心、“一带一路门户网”、《推进“一带一路”》杂志社(月刊)理事会的各项工作,密切与各单位的联系与交流,促进各地区、各行业交流,特准备抽出专门力量,做好理事单位的发展工作,现面向全国各有关单位招募理事会员单位。

热忱欢迎全国各地的政府机构、社会团体、文化传媒、企业单位和海外关心支持“一带一路”倡议和谐发展的社团、商会、协会及爱国人士与我们携手合作,共享资源,致力于推动“一带一路”倡议精神文明建设,热心“一带一路”倡议宣传事业,关心“一带一路门户网”、《一带一路》杂志社(月刊)的发展,以共同促进“一带一路”倡议的全面发展。

附件1:理事会员单位的权利

附件2:理事会员单位的义务

附件3:理事会员单位的会费

附件4:理事会员单位登记表



附件1:

 

   一带一路经济技术合作中心、一带一路门户网、《一带一路》杂志(月刊)理事会员单位的权利

 

(一)理事单位权利

1、理事单位可悬挂由一带一路经济技术合作中心、“一带一路门户网”理事会颁发的“理事会理事单位”牌匾一块,享有对一带一路经济技术合作中心、一带一路门户网的评议权、建议权和活动的参与权。

2、理事单位可在一带一路经济技术合作中心、“一带一路门户网”、《一带一路》杂志(月刊)上刊发理事单位稿件,在“一带一路门户网”、《一带一路》杂志(月刊)上开辟理事单位专题页面。

3、理事单位在“一带一路门户网”网站、《一带一路》杂志(月刊)上开设理事会成员单位专栏,随时发布成员单位的工作动态和相关信息,同时理事单位可在“一带一路门户网”、《一带一路》杂志(月刊)开展各种自身所需的信息交流和信息发布活动。

4、理事单位可在一带一路经济技术合作中心、“一带一路门户网”、《一带一路》杂志(月刊)刊登理事单位负责人的人物专访。不定期收到赠送《一带一路》杂志(月刊)和书籍。

5、理事单位享有免费自由浏览和下载本网站数据库资料,并可根据理事单位要求,在指定区域自行上传信息资料。

6、每年定期召开理事会的工作会议及相关专题研讨会,保持信息渠道畅通,帮助成员单位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和疑点问题。

7、在国家重大时政新闻报道中优先刊发理事单位寄语、献辞、形象宣传等内容。

8、理事单位可利用一带一路经济技术合作中心、“一带一路门户网”、《一带一路》杂志(月刊)理事单位的名义开展身合法宣传。

9、一带一路经济技术合作中心、“一带一路门户网”、《一带一路》杂志(月刊)帮助理事单位介绍、联络全国主流媒体、知名网站、广播电视等新闻机构,充分宣传报道理事单位的成果,提升理事单位在国内外的知名度。

 

(二)常务理事单位权利

1、享受理事单位第一至九款规定之所有权利,并颁发常务理事单位牌匾及证书。

2、常务理事单位可利用一带一路经济技术合作中心、“一带一路门户网”常务理事的名义进行合法宣传。

3、成为一带一路经济技术合作中心、“一带一路门户网”、《一带一路》杂志(月刊)地方频道合作单位,在地方频道首页开设专题页面。

4、邀请常务理事单位法人及主要负责人参加“一带一路门户网”、《一带一路》杂志(月刊)理事会年会,就有关热点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

5、每年在一带一路经济技术合作中心、“一带一路门户网”、《一带一路》杂志(月刊)相关栏目发布会员单位重大活动图片。

6、在一带一路经济技术合作中心、“一带一路门户网”《一带一路》杂志(月刊)首页或相关专业频道栏目开辟专题宣传。有权利收到赠送《一带一路》杂志(月刊)和书籍。

7、可根据单位的特殊纪念日(如市庆、厂庆、股票上市、新产品投放……)等要求在网上进行适当宣传报道。

8、一带一路经济技术合作中心、“一带一路门户网”、《一带一路》杂志(月刊)将协助常务理事单位与在全国有关机关、企业、科研及其他相关单位的联系与合作,并帮助常务理事单位办理委托事项的其他事宜。

9、协助常务理事单位组织小规模高层联谊会

 

(三)副理事长单位权利

1、享受常务理事单位第一至九款规定之所有权利,并颁发副理事长单位牌匾及证书。

2、副理事长单位利用一带一路经济技术合作中心、“一带一路门户网”、《一带一路》杂志(月刊)理事会“副理事长”名义进行合法的宣传。

3、积极推荐副理事长(长年副理事长)单位的先进事迹、突出成就、研究成果,入选国家级书刊、画册、文集、出版专著、理事等丛书。

4、组织中央有关部委领导组成专题调研小组对副理事长单位发展情况进行调研走访,在调研走访的基础上形成专题调研报告。

5、协助理事长单位向中央有关部门申请相关课题研究,对理事长单位进行专题研究,并在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撰写调研报告,相关报告上报中央有关部门。

 

(四)长年副理事长单位权利

1、享受副理事长第一至五款规定之所有权利,并颁发长年副理事长单位牌匾及证书。

2、其它权利双方面议。

 


 

 

附件2:

 

一带一路经济技术合作中心、一带一路门户网、《一带一路》杂志(月刊)理事会员单位的义务

 

1、承认理事会章程,及时提供各种交流及宣传资料,并自觉维护理事会的声誉,为理事会的发展献计献策。

2、积极参加理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讨论业界焦点、热点问题,共商促进国情事业发展大计。

3、为了保障理事会各项活动开展,各理事会成员单位应提供必要的产品与信息支持,实现对理事会内其他单位的各项服务承诺。

4、为便于开展工作,各成员单位需选派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理事会秘书处联系。

5、理事会成员单位要合法经营,遵守社会公德,注重提升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切实维护一带一路经济技术合作中心、“一带一路门户网”、《一带一路》杂志(月刊)的声誉和利益,不得以一带一路经济技术合作中心、“一带一路门户网”、《一带一路》杂志(月刊)的名义从事任何不正当活动。

 

 

附件3:

 

一带一路经济技术合作中心、一带一路门户网、《一带一路》杂志(月刊)理事会员单位的会费

 

1、理事会每届任期为叁年,每年按照副理事长单位每届20万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届5万元、理事单位每届2万元、个人5000元等五种加入办法。

2、会员中途退会,会费不予退还。

3、会员汇款后,请保留好汇款对账单并及时联系我们,以核实到款情况。

4、加入理事会须填写申请表格,并发邮件edailu@163.com,同时汇款至指定账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重庆两江分行
银行账号:3100020209200082668
开户名称:重庆一带一路经济技术合作中心有限公司

感谢您加入我们理事单位,希望我们加深了解,共同合作、共同发展的机会! 请通过如下途径联系我们:

      电话/传真: 13901152863(北京)13308315638(重庆)

      邮件:edailu@163.com


附件4:

一带一路理事会成员申请表.docx

推进一带一路咨询委员会申请表.docx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名单(最新66+国)

(一带一路门户网  2016年6月

        一、中国,包括东亚的蒙古国,东盟10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缅甸、泰国、老挝、柬埔寨、越南、文莱和菲律宾),小计12国

        二、西亚 18国:(伊朗、伊拉克、土耳其、叙利亚、约旦、黎巴嫩、以色列、巴勒斯坦、沙特阿拉伯、也门、阿曼、阿联酋、卡塔尔、科威特、巴林、希腊、塞浦路斯和埃及的西奈半岛)

        三、南亚 8国:(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阿富汗、斯里兰卡、马尔代夫、尼泊尔和不丹)

        四、中亚 5国:(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

        五、独联体 7国:(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格鲁吉亚、阿塞拜疆、亚美尼亚和摩尔多瓦)

   六、中东欧 16国:(波兰、立陶宛、爱沙尼亚、拉脱维亚、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波黑、黑山、塞尔维亚、阿尔巴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和马其顿)


             北线:中国--中亚--俄罗斯--欧洲 (波罗的海);

             中线:中国--中亚--西亚--波斯湾--地中海;

             南线:中国--东南亚--南亚--印度洋。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中国沿海港口过南海--印度洋--欧洲;

             以及:上海、大连、重庆、成都、宁波、舟山、武汉、长沙、南昌、合肥、深圳、湛江、汕头、青岛、烟台、厦门、三亚等港口城市建设。


                 一带一路门户网

             主办单位:重庆一带一路经济技术合作中心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重庆市级机关综合办公大楼26楼

             办公电话:13901152863(北京)13308315638(重庆)

             企业邮箱:edailu@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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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 共同市场基金专业委员会
一带一路·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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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 经济研究所(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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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 ·电信经济技术合作发展专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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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 国际贸易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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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 ·循环经济技术合作发展专业委员会
一带一路 ·工程经济技术合作发展专业委员会
一带一路 ·丝绸之路经济带合作专业委员会
一带一路 ·资源利用经济技术装备专业委员会
一带一路 ·流域能源经济技术合作发展委员会
一带一路 ·财政经济研究合作合作发展委员会
一带一路 ·产销合作经济技术合作发展委员会
一带一路 ·农村合作经济技术发展专业委员会
一带一路 ·经济技术人才合作专业委员会
一带一路 ·水运规划与经济技术发展委员会
一带一路 ·易学与经济技术发展专业委员会
一带一路 ·环境经济技术合作专家委员会
一带一路 ·工业生态与经济技术合作专业委员会
一带一路 ·可再生能源经济合作委员会
一带一路 ·法律经济合作专业委员会
一带一路 ·互联网金融合作专业委员会
一带一路 ·数据分析经济合作专业委员会
一带一路 ·亚健康专业经济委员会
一带一路 ·热电专业经济委员会
一带一路 ·化工专业经济合作委员会
一带一路 ·毛皮经济动物养殖合作专业委员会
一带一路 ·动能经济合作专业委员会
一带一路 ·畜牧业经济技术合作专业委员会

专委会合作相关事宜咨询服务电话:13901152863,13308315638




一带一路经济技术合作中心

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中心名称为一带一路经济技术合作中心(英文名称:

 Economic & Technical Cooperation Center for The Belt & Road ,英文缩写:ETCCTBR,以下简称:本中心)。


第二条 本中心是由致力于“一带一路”国际经济技术研究与交流的法人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服务平台组织。

第三条 本中心在开展各项活动中,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准则。其宗旨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深入研究“一带一路”国际经济技术问题,广泛开展“一带一路”国际经济技术交流,面向政府、企业及社会各界,提供“一带一路”方面的智力支持和咨询服务,为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中心接受业务国家外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商务部、国务院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国家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中心住所设在中国重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中心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研究“一带一路”经济问题。主要研究领域包括:“一带一路”世界经济发展趋势,国际金融、国际贸易、跨国投资,以及“一带一路”国际经济领域的重大热点、焦点问题,“一带一路”国家宏观经济、财政金融、外资外贸、区域经济、产业发展以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服务。

(二)开展“一带一路”经济交流。围绕“一带一路”重大经济问题,组织开展“一带一路”国内外智库间的研讨与交流,增进了解和共识;举办“一带一路”论坛、研讨会等活动,为政府、研究机构、企业等之间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分享成果与经验提供渠道和平台。

(三)促进“一带一路”经济合作。建立和发展“一带一路”与外国政府、企业、研究机构、社会团体及国际组织的良好合作关系,面向“一带一路”覆盖区域国内外企业和各级政府,提供合作信息,推介合作项目,为促进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四)提供“一带一路”咨询服务。为政府“一带一路”宏观掌握、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政策等提供分析报告和政策建议;为地方政府制定“一带一路”覆盖区域发展规划、行业组织制定产业发展规划等提供智力支持;为“一带一路”覆盖区域企业发展战略、经营决策、海内外投资、兼并重组、技术创新和市场开拓提供信息、政策、法规等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中心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单位会员包括研究机构、企业、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等;个人会员包括专家学者、企业家、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中心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中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中心的意愿;

(三)在本中心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加入本中心要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中心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中心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中心服务的优先权,优先享有本中心提供的信息资讯等各类资料,优先参加本中心举办的研讨、培训等各类研究及交流活动,优先享有本中心提供的各种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及咨询服务;

(四)对本中心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中心的决议;

(二)维护本中心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中心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中心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中心,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中心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中心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中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1/3理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1/3常务理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常务理事会。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中心设顾问若干名、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其中常务副理事长1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中心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中心的领导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中心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不定期召集执行副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开会研究工作;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中心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常务副理事长为本中心法定代表人。本中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常务副理事长受理事长委托,指导监督本中心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中心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咨询服务费。

第三十三条 本中心设立专项基金——一带一路经济技术合作基金,并成立一带一路经济技术合作基金董事会,负责本中心研究交流经费的筹集、管理和监督。本中心应董事单位的需要,提供专项服务。董事会的职权由《一带一路经济技术合作基金章程》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中心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中心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社会资助和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中心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各项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中心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企业法人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中心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中心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理事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中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公司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中心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中心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中心经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中心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412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中心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从20151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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